作者:无锡科技企业孵化器
更新时间:2024-03-05 10:27
来源:无锡科技企业孵化器 点击数:1971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梳理收录2023年以来国家延续、优化、完善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50项税费优惠政策,帮助纳税人缴费人知政策懂政策,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政策指引”中明确指出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免税政策
1.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免征房产税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部门发布。 3.在孵对象是指符合上述相关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免征增值税留存备查资料)。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留存备查资料)。 5.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①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 ②办理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2.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何申报
2.已注册企业前往“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用户登录”“法人登录”进行账号登录;未注册企业前往“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注册”“法人用户注册”进行账号注册后,再返回“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进行账号登录。
未注册企业可参考《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登录简要说明》进行用户注册 :
3.登录后可看到“热点服务”列表中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点击后选择"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进入申报界面。
4.进入后,左侧“信息导航”中有一项为“免税申请管理”,点击”免税信息申报“后“新建免税申请材料“,并选择相应载体进行填报。
5.进入填报页面后,仔细阅读”填报说明“,填写”国家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免税信息表“。填写完毕后进行”保存“并”提交材料“。
已进行申请且享受免税的孵化载体,无需再次申报。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